欢迎来到本网站,今天是:

您现在的位置:首页 - 企业信息 - 企业信息

最高法原则通过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

发布时间:2018-07-03  来源:本站   41 次围观

       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行为,全力解决执行难问题,6月4日,首席大法官、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,审议并原则通过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。

     在执行案件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中,相当一部分财产都存在处置变价的问题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、变卖财产的规定》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、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》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、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》等虽然有关于委托评估问题的规定,但过于原则,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不强。实践中,委托评估存在时间过长、评估价过高或过低等问题。为规范人民法院财产处置行为,科学合理、公平公开、公正高效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,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启动本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,在认真调研座谈的基础上,广泛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、财政部、自然资源部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、五家全国性评估协会及全国法院的意见,经多次修改,形成《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(送审稿)》,提交本次会议审议。

     《规定》旨在解决人民法院在处置财产过程中突出存在,且现行法律、司法解释又缺乏明确规定的问题,以提高财产处置效率、减轻当事人负担。主要内容包括:一是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及准备工作;二是当事人议价的办理程序;三是定向询价的条件和办理程序;四是网络询价的条件、办理程序、期限、报告的审查,以及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名单库的建立和管理;五是委托评估的条件、办理程序、期限、报告的审查,以及评估机构名单库的建立和管理等;六是报告的发送、异议的处理;七是参考价的确定,议价、询价、评估结果的有效期,暂缓、撤回、撤销网络询价或者委托评估;八是启动财产处置变价程序的期限、参考价与起拍价的关系;九是网络询价和委托评估费用的计算标准和负担;十是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的建设等。

    会议经讨论,原则通过该《规定》,按程序报批,适时发布。

上一篇 下一篇

Copyright©2024 www.gya123.com All Rights Reserved.

电话:0839-3262339 3224587E_mail:849881011@qq.com

地址:广元市利州区万缘新区万达广场晶座A幢12-2号、3号

蜀ICP备07503094号-1川公网安备 51080202000020号

技术支持:程友科技

微信公众号二维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