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竞买人在竞买前做出错误判断,买受后以种种借口违约,不按期支付成交价款,并要求拍卖公司返还其竞买保证金是否合理呢?
根据《拍卖法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:拍卖人、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,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。因此,拍卖公司在竞买协议中声明对标的物存在的瑕疵不予担保的,可以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。
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按期支付成交价款,已经构成违约,拍卖公司可以按照约定对其保证金不予返还,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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